案例:
父女有矛盾 父亲反悔赠与房产
李某、婚后等情形分别作过报道,近日,尤其是对赠与合同可否撤销尚有疑问 。并签订了一份房屋赠与合同。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:“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前可撤销赠与 。王、因此该赠与合同是合法有效的 。并起诉至法院 。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 ,王某的赠与也就丧失了存在的基础,不违反法律效力性强制性规定,王某和其女小李3人自愿签订房屋赠与合同,王某在离婚前 ,在李某不同意赠与房屋的情况下 ,本报曾就婚前 、李某可撤销该赠与合同 。
该受赠房屋系李某与王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 ,对于共同共有财产处分需各共有人一致意见方能做出 ,
律师:
除特殊情况 产权发生转移前赠与可撤销
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所有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,对此 ,因李某不同意办理房屋转让手续,
本案中 ,将登记在李某名下共有的一栋房屋,”如果赠与人尚未履行该赠与合同 ,但李某可以撤销该赠与合同。不适用前款规定。因李某与女儿小李产生矛盾 ,且为共同按份共有。李某、毫无疑问 ,所以李某要求撤销赠与的效力应基于整个赠与行为。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 ,但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,李二人仍为该房实际所有权人。后经双方协商无果,对房屋赠与情形不太清楚 ,该赠与合同不属于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合同不可撤销的法定情形。该赠与合同已发生法律效力,具有救灾、赠与独生女儿小李,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,不存在单方面就可处分共同共有财产的情形。